
中央銀行外匯局90年10月18日(90)台央外伍字第040048639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貴會函請釋示銀行於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得否以所謂「保本型外幣債券(Structured Note)」為投資標的乙案,本案所謂「保本型外幣債券」至到期日時「保障本金不虧損」,若係指由信託業者負擔彌補本金之虧損,則與信託業法第三十一條「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之規定有所不符,請 查照。
依據財政部金融局90年10月12日台融局(四)第0900000973號函(如附件)辦理,並復 貴會90年8月31日中託字第90017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