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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暨國內共同基金業務之信託手續收入,適用營業稅稅率。(民國90年1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509號函)

 

財政部90.12.5台財稅字第0900457509號函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暨國內共同基金業務之信託手續費收入,屬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百分之二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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