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
發文日期:91年7月25日發文文號:台財融(二)字第0912001124號函發文機關:財政部
銀行於辦理連結存款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新種金融產品時,仍須符合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不得有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情事。目前已辦理類似上開新種金融商品之銀行,應注意商品內容須符銀行法規定,並避免引發消費者糾紛。請 查照轉知各會員。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本部金融局(第一至六組、資訊小組)
相關法規 銀行法第5之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