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請轉知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並擬擔任該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之會員機構,確實依本會發布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及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辦理。
一、依本會95年3月18日「研商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簽訂境外基金銷售契約相關問題」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於95年8月1日前完成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申報作業,屆期未完成者,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受託投資該境外基金將不得新增申購。請貴會宣導並協助會員機構儘速與總代理人完成銷售契約之簽訂,以維投資人權益。
三、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銷售機構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應經由「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一境外基金資訊申報及公告作業」系統向總代理人辦理申報。請貴會宣導並協助前揭擬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之信託業,儘速與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簽訂境外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使用契約,以利境外基金申報及公告作業順利進行。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