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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得否將定時定額信託帳戶之開戶文件之代理收件、信託資金之代理扣款及入金等業務委託信用合作社辦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94年6月27日銀局(六)字第0948010781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87號9樓
承辦人及電話:林瑞文 (02)25360769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銀局(六)字第094801078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關於所詢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如經客戶書面同意,得否將定時定額信託帳戶之開戶文件之代理收件、信託資金之代理扣款及入金等業務,委託信用合作社辦理,以及是否屬於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行94年2月16日(94)建華銀信字第00066號函。

二、查「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5點所列金融機構得委外之作業項目,並未包括定時定額信託帳戶開戶文件之代理收件作業。

三、基於信託商品與一般金融商品有異,按信託關係建立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信賴基礎上,信託業於委託人辦理開戶時,除收取信託開戶文件外,尚需就委託人擬投資之信託商品詳加說明,以利委託人作成最適決策。爰本會已就信託業者辦理信託業務訂定相關規範,並已就信託業之各分行受理信託業務之人員,訂定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另依「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所提供相關商品之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例如理財專櫃)放置,不得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或刊登有關特定商品相關內容之廣告,或舉辦說明會、發布新聞稿,且僅能對原已屬該信託業之特定金錢信託客戶,主動提供商品說明書。為符合上述規範,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尚不得將信託業務之開戶作業及行銷作業委託他人(包括信用合作社)處理。

四、至於所詢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與信託客戶所指訂授權扣款之信用合作社簽訂契約,並依據信託客戶之指示及授權,請求該信用合作社執行定期定額信託資金之扣款作業一節,鑒於上述作業係銀行依據信託客戶之指示及授權辦理,且屬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第15條第13款規定,得辦理「代理收付款項」之業務範圍,尚不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

正本:

建華商業銀行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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