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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境外基金款項收付業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284號

 

依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境外基金款項收付業務。

正本:

貼本會布告欄、證券期貨局布告欄

副本: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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