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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民國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508號公告,依96年6月7 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9764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508號

主旨: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依據: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中央銀行、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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