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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供境外基金動態資訊之相關事宜(97年6月26日停止適用)。(民國 113年7月9日證券期貨局公告將於113年12月20日起將該等函令自「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中移除,同時不再援用該等命令或行政函令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吳梓賢
聯絡電話:(02)25817288分機703
傳真:(02)2581738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095000206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請 貴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時,應確實遵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本會「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以下簡稱「境外基金廣告行為規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5年2月22日第3次境外基金行銷企劃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4年8月2日所發布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明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時之禁止行為規範,並於同條第二項授權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細部規範,以提昇業者自律功能。另,依同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總代理人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違反前條規定時,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及第二項規定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三、由於本會邇來接獲會員公司反應發現現行許多銀行有於其網站中揭露有關境外基金之相關資訊,包括基金績效、排行...等等,而似涉有未符本會「境外基金廣告行為規範」規定之情形,敬請 貴會敦促所屬會員公司於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從事有關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於其公司網頁中登載境外基金相關資訊,如符合「境外基金廣告行為規範」第五條及第六條所訂應受規範之列,即應依同規範第11條規定由總代理人向本會申報,並應確實遵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本會「境外基金廣告行為規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權責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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