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每月終了後10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與內容。(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094.10.03 金管證四字0940004314號令)〔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9.25.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305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40004314號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每月終了後10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中央銀行、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