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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釋有關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如以零手續費率方式競標,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91年3月21日公壹字第0910002514號函)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
傳真:(02)23974997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公壹字第0910002514號
附件:
 

主旨:

有關 貴公會函詢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如以零手續費率方式競標,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91年3月13日中託字第910099號函。

二、有關信託業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業者以零手續費率投標,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節,按公平交易法除禁止事業從事限制競爭行為外,並同時規範事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倘信託業者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業者的手續費折扣方案,或甚以零費率促銷之行為,有壟斷市場之意圖、不當利誘競爭者的交易相對人、抑或有濫用成本優勢地位的交叉補貼行為,均將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禁制規定;至於是否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致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本會尚須審酌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商業倫理、交易習慣、事業進入市場時間、市場地位等因素,予以綜合研判。

三、末關信託業公會倘以自律規約訂定固定或下限手續費率,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節,按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為公平交易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之「聯合行為」,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除經本會許可者,事業不得為之。是以,信託業公會倘為避免會員削價競爭或保障會員基本利潤,而訂定統一費率標準,或以自律規約約束會員之自由競爭行為,則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財政部金融局、陳委員櫻琴室、本會第一處

 

主任委員 黃宗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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