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 貴公會函詢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如以零手續費率方式競標,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復請 查照。
一、復 貴公會91年3月13日中託字第910099號函。
二、有關信託業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業者以零手續費率投標,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節,按公平交易法除禁止事業從事限制競爭行為外,並同時規範事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倘信託業者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業者的手續費折扣方案,或甚以零費率促銷之行為,有壟斷市場之意圖、不當利誘競爭者的交易相對人、抑或有濫用成本優勢地位的交叉補貼行為,均將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禁制規定;至於是否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致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本會尚須審酌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商業倫理、交易習慣、事業進入市場時間、市場地位等因素,予以綜合研判。
三、末關信託業公會倘以自律規約訂定固定或下限手續費率,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節,按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為公平交易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之「聯合行為」,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除經本會許可者,事業不得為之。是以,信託業公會倘為避免會員削價競爭或保障會員基本利潤,而訂定統一費率標準,或以自律規約約束會員之自由競爭行為,則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財政部金融局、陳委員櫻琴室、本會第一處
主任委員 黃宗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