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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投資並經由集保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作業時之客戶契約增訂事項及申購前應告知客戶之事項。(95年6月12日保結業字第0950032707號函)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1樓
電話:(02)2719-5805
受文者: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保結業字第09500327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公司建議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客戶契約增訂事項及申購前應告知客戶之事項各乙份,敬請轉交 貴會會員參酌,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明:

客戶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者,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應經由本公司專戶辦理款項收付作業,為規範客戶及總代理人、銷售機構與本公司間之權利義務,謹提供建議有關客戶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間之契約應增訂與本公司相關事項及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於申購前應告知客戶之事項(如附件1及附件2),敬請轉交 貴會會員參酌修改其客戶契約及客戶申購須知等文件。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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