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請簡化 貴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外資保管業務,其代理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出席股東會並參與表決之作業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公會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中託字第910081號函。
二、關於建議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於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以下簡稱)「委託書規則」)規定出席股東會時,無論有無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或其持有股份數額之大小,均得派該公開發行公司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為外部人,代表出席股東會乙節,基於維護外國?業投資機構實質股份持有人之利益及公司穩定經營之考量,對於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持股達一定股份以上之公司,當次股東會如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時,仍應指定其國內代表人或代理人出席並參表決為宜。至於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持股低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得指派外部人出席股東會者,該外部人係泛指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國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以外之第三人,該第三人之選定,則由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自行衡酌。
三、關於建議外部人如拒絕接受指派,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亦無出席並參與表決之指示時,其國內代表人或代理人得不出席該股東會乙節,按「委託書規則」第十七條第三項已明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持有發行公司股份達一萬股以上者,均應指派其國內代表人或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故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如無出席並參與表決之指示,即違反規定;此外,得指派外部人出席股東會,是為減輕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在台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負擔之彈性規定,並不得以外部人拒絕接受指定派為由,而違反規定不出席股東會。
四、本會現正研議我國實施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之可行性,未來將可提供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出席股東會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