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使全體會員銀行於拓展業務之同時能確實遵守相關自律規範,以符合主管機關金檢之需求,特重申銀行辦理信託業務之相關自律規範,請確實依照規定辦理,俾利信託業務之健全發展,請 查照。
一、重申規範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內部稽核作業工作底稿﹝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台財證〈四〉第36543號函 辦理﹞如附件一。
(二)銀行辦理信託業務一般規範事項、各受託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依財政部金融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台融局〈四〉第88718054號函辦理﹞如附件二。
(三)前述規範中「銀行辦理信託業務一般規範事項」第三項有關信託業務人員之資格及訓練和「各受託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項有關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設立及定期會計報告、第九項有關信託資金準備之繳存等項,請改依信託業法、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理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業學識或經驗準則及財政部相關規定辦理。
(四)財政部如有新法公布或修正時,依新法規定辦理。
二、本案經提報本公會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三次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本公會各會員銀行、本公會查核輔導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