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信託業者得否受託管理或處分耕地案,復請 查照。
一、復 貴行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台財融(四)第90293324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明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所稱「承受」應係指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言。而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信託行為之成立要件,需委託人將財產移轉予信託人,是以私法人既不得承受耕地,似不得依信託法規規定受託管理或處分耕地。
財政部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