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09.20 (九十)臺財證(四)字第158047號函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59輯173頁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銀行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銷售部分得以銀行出具之受益人數統計資料為憑表達投資人數
貴公會建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成立時,對於經由銀行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銷售部分,得以指定用途信託之委託人數計算基金之受益人數,俾表達實際正確之投資人數乙案,同意照辦,惟應取得銀行出具之受益人數統計資料為憑(區分法人及自然人人數、投資金額級距及所佔比例等),請 查照。
依據 貴會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九0)中信顧字第08163三號函辦理,兼復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中託字第900172號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09.20. (九十)臺財證(四)字第15804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