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符合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保管之信用評等標準」,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5340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1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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