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定銀行受理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結匯案件,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 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 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金錢信託」業務,其有關資金之匯出、匯入規定如左:本行已開於辦理之「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有關資金之匯出、匯入,指定銀行仍依本行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其餘辦理以不指定用途信託資金、共同信託基金等方式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有關資金之匯出、匯入,除利用信託人或信託業之每年自由結匯額度辦理結匯者外,指定銀行應確認本行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結匯。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北行
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局長 周阿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