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就證券商以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方式辦理境外基金業務應依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乙案之後續辦理事項,復如說明,請 貴公司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金管會99年11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620031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二、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確實遵循下列規範:
(一)按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業經金管會於99年9月3日以金管證投字第0990042830號令修正發布,刪除證券商以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方式辦理境外基金業務豁免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規定。
(二)證券商擔任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者,除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外,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本公會「境外基金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境外基金營業保證金之提存、領取及更換事宜。
三、請總代理人檢視並確認所委任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循前揭規範,並檢視境外基金觀測站相關登錄資料之正確性。
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