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邇來有銀行於合併後處理被消滅銀行載有客戶資料之文件時,不慎發生資料遺落之事件乙案,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為加強客戶個人資料之保護,除請切實依據本會99年8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09900252970號函(附件)辦理外,嗣後金融機構合併,對於被合併金融機構資料之整理及銷毀作業,應審慎處理,注意客戶個人資料保護,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監察院、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