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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於合併後處理被消滅銀行載有客戶資料之文件時,請注意客戶個人資料之保護。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099004170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
 

主旨:

邇來有銀行於合併後處理被消滅銀行載有客戶資料之文件時,不慎發生資料遺落之事件乙案,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為加強客戶個人資料之保護,除請切實依據本會99年8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09900252970號函(附件)辦理外,嗣後金融機構合併,對於被合併金融機構資料之整理及銷毀作業,應審慎處理,注意客戶個人資料保護,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監察院、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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