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茲規定「銀行法」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六條、「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第八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五條、「信用卡業務管理法」第四條之一、「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十六條、「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審核要點」第十一點、「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第八點等規定之「驗資證明書」,以會計師所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代之。請 查照轉知。
為配合經濟部修正發布之「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外匯經紀公司等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之變更登記,應檢附上開辦法規定由會計師所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辦理。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高新商業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台北市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
中央銀行、財政部法規委員會、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保險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本部金融局(一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