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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張大為 分機二一○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中託字第九一○二五○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修正條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四)字第0910129935號函辦理。

二、本公會前以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中託字第900092號函、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中託字第910091號函、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中託字第910186號函,建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乙案,現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如附件。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本公會業務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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