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修正條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一、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四)字第0910129935號函辦理。
二、本公會前以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中託字第900092號函、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中託字第910091號函、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中託字第910186號函,建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乙案,現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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