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私募有價證券應於有價證券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請會員簽證機構於辦理簽證券時注意查核。(民國91年6月28日台財融一字第0910003646號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8.09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一字第○九一○○○三六四六號
附件:無
 

主旨:

私募有價證券應於有價證券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簽證機構於辦理簽證券時注意查核,請 查照。

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為落實私募股票之流通控管,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645號公告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如採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交付者,應於有價證券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簽證機構於簽證時注意查核。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經濟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公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各組室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