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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而以無實體發行新股者,其舊股票應如何處理。(民國91年7月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130688號令)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令
 
機關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一○六)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號
傳真:(○二)八七七三四一六五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三○六八八號
附件:無
 

主旨:

所詢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而以無實體發行新股者,其舊股票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九一)元京證股(二)字第01232號函。

二、按為避免因合併、分割或其他原因而須換發證券者,其原應註銷之舊證券再度流入市場,影響市場秩序,「公開發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以下簡稱簽證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簽證機構應確認舊證券已截角作廢後,始得為新證券之簽證作業。公開發行公司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情形,而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新股者,依簽證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惟發行公司仍應確實將舊實體證券收回截角作廢,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年限妥善保存,及審慎控管新無實體證券撥付集保之流程,以避免重複登載而引發糾紛。

正本: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經濟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分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埸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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