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而以無實體發行新股者,其舊股票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九一)元京證股(二)字第01232號函。
二、按為避免因合併、分割或其他原因而須換發證券者,其原應註銷之舊證券再度流入市場,影響市場秩序,「公開發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以下簡稱簽證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簽證機構應確認舊證券已截角作廢後,始得為新證券之簽證作業。公開發行公司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情形,而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新股者,依簽證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惟發行公司仍應確實將舊實體證券收回截角作廢,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年限妥善保存,及審慎控管新無實體證券撥付集保之流程,以避免重複登載而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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