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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函令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應配合調整組織架構及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期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0621號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規定辦理。

二、本會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以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062號令修正本準則,證券暨期貨各服務事業應配合調整組織架構及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於本準則發布後六個月內完成。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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