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二○五號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對於個人因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產生之境外所得,免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