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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對於個人因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產生之境外所得,免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申報。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二○五號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對於個人因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產生之境外所得,免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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