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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與銷售機構銷售契約約定通路報酬之方式相關疑義。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李惠珍
聯絡電話:02-2774-7131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000006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與銷售機構銷售契約約定通路報酬之方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99年12月31日中託業字第0990000835號函。

二、有關通路報酬方式之約定,考量基金公司與銷售機構間對於通路報酬之類型、費率/金額條件等已有固定往來模式,爰銷售契約及其增補契約應載明通路報酬之類型及費率/金額條件,若無法確定費率/金額條件者,可約定嗣後以一方發文邀約,另一方回復承諾與否之換文方式約定費率/金額條件。

三、請副本受文者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將本案納入基金通路報酬揭露之問答集,俾利業者遵循。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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