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本公會須訂定「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俾以提供業者計算共同信託基金及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每一信託受益權之淨資產價值。
二、本公會經依前項規定擬定「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二種,業報奉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910056349號函核定在案。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