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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同屬於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不得擔任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民國92年3月11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0973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張大為 分機二一○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一二七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頒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基金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同屬於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不得擔任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台財證(四)字第0920000973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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