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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會會員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善盡資訊揭露及風險告知義務,以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黃伊莉 分機:二○九
受文者:各會員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O一九二號
附件:如文
 

主旨:

重申本會會員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善盡資訊揭露及風險告知義務,以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請 查照並切實遵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台融局(四)字第0924000290號及第0924000293號函辦理。

二、各會員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投資標的除重收益外,高品質及安全性尤應注重;於輔導委託人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因涉及未經核准在我國募集發行之外國有價證券,故不得廣告,並應避免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規定之行為,且應善盡資訊揭露及風險告知之義務;另辦理上述業務時,得於營業櫃檯置放投資說明書供客戶取閱,但應限於特定營業櫃檯(例如理財專櫃)始得放置。

三、又各會員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投資標的為連動式商品者,應參考財政部金融局函送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關銷售高息投資工具(如高息票據、高息股票存款及高息合約)之規定及相關資料(如附件) ,辦理相關業務。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財政部金融局、秘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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