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準用信託業法第41條之規定,應分別於通知召集及實際召開之日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