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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準用信託業法第41條之規定,應分別於通知召集及實際召開之日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9001899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準用信託業法第41條之規定,應分別於通知召集及實際召開之日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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