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2條、第30條之1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2條、第30條之1,業經本會於99年9月3日以金管證投字第099004283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本會法律事務處(無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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