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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2條、第30條之1修正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李惠珍
聯絡電話:02-27747131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42830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2條、第30條之1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2條、第30條之1,業經本會於99年9月3日以金管證投字第099004283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無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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