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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指示通知表」及「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受託人或信託契約內容變更通知表」。

監察院秘書長   函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
聯絡人:童文龍
聯絡電話:(02)23413183#148
傳真:(02)23584560
100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99)秘台申參字第099180915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指示通知表」及「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受託人或信託契約內容變更通知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法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按公職人員於信託契約期間,對於信託之不動產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時,不論就不動產之買賣或贈與等處分行為,或對不動產之出租或出借等管理行為,皆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9條第3項規定,事前或同時通知受理申報機關,始得為之;且財產信託後其受託人變更或其他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亦應於1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將變更情形通知受理申報機關(構),合先敘明。

二、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指示通知表」通知本院後,如因管理或處分行為致其信託財產變更(含信託契約附表),即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填寫「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受託人或信託契約內容變更通知表」通知本院,俾符法令規定。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法務部(含附件)、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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