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如以特別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而有須進行清算事宜,是否涉及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之變更乙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據臺灣土地銀行99年8月3日總信證字第0990035134號函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6日台新總信託字第09900012863號函辦理。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中未載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清算計畫者,倘發生契約終止事由而須執行清算事宜時,為維護受益人權益,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明定清算計畫俾憑辦理。爰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未載明清算計畫而須終止者,受託機構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九條規定,向本會申請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三、前開清算計畫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清算人之選任、清算人之解任、清算人之權利義務及清算人之報酬等。
(二)資產之處分方式。
(三)債務之清償。
(四)受益人權益之分配。
(五)清算程序之監督機制。
(六)清算完結之程序。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