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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發行之金融債券,其性質為對中央政府之債權,風險權數為零及金融機構投資該類債券,比照公債不受各該法規有關信用評等及投資限額之限制。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李凱文 分機二一九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0三二0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釋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發行之金融債券,其性質為對中央政府之債權,風險權數為零及金融機構投資該類債券,比照公債不受各該法規有關信用評等及投資限額之限制之函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0928011110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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