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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基於外匯避險需求,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相關事宜。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51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傳真:(0二)二三五七一九五九
電話:(0二)二三九三六一六一
承辦人:林淑貞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20030180號
附件:
 

主旨:

貴行函請釋示,於運用「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信託資金,基於外匯避險需求,可否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九十二年七月四日中信銀託字第92021120025號函。

二、信託業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新台幣收付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為外匯避險需求,得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惟應注意:

(一)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公報所訂之非交易目的之規定,及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訂之相關避險條件。

(二)僅得辦理陽春型(Plain Vanilla)新台幣匯率選擇權,且其名目本金不得超過該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

(三)指定銀行應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先向本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本項業務。

正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副本:

財政部金融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簽證科、匯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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