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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信託業擔任受託人且以集保公司參加人身分辦理交割時,准予比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保險業得以匯撥(匯款)方式辦理收受或交付價金之函釋。(民國92年8月5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124665號函)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四字第0920124665號
附件:無
 

主旨:

有關建議信託業擔任受託人且以集保公司參加人身分辦理交割時,准予比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保險業得以匯撥(匯款)方式辦理收受或交付價金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中託業字第920098號函及七月九日補充說明。

二、信託業擔任受託人且具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身分,為所管理之集合性質信託基金(如共同信託基金及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專戶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之交割作業時,同意比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保險業得以匯撥(匯款)方式辦理收受或交付價金;至於一般信託業務(如個人信託業務、員工福利儲蓄信託、退休金信託),其性質與一般投資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接近,尚無比照適用之必要。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財政部金融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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