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財政部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台財融(四)第0928011075號函,有關「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適用情形,詳附件,請 查照。
一、鑑於目前本會會員均為銀行兼營信託業者,「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與「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就各銀行自行舉辦專業訓練認可之規定不一致,導致會員單位安排稽核人員受訓之困擾,及訓練資源之重複浪費,本會前依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二十四次理事會決議,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以中託查字第920240號函建請財政部修訂「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有關稽核人員每年訓練時數之規定。
二、財政部函復「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係規範專業之信託公司,至於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依上該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應先適用「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