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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適用情形。(民國99年3月29日以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發布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陳美吟 分機:二一一
受文者: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發文字號:中託查字第九二○三四三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財政部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台財融(四)第0928011075號函,有關「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適用情形,詳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鑑於目前本會會員均為銀行兼營信託業者,「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與「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就各銀行自行舉辦專業訓練認可之規定不一致,導致會員單位安排稽核人員受訓之困擾,及訓練資源之重複浪費,本會前依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二十四次理事會決議,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以中託查字第920240號函建請財政部修訂「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有關稽核人員每年訓練時數之規定。

二、財政部函復「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係規範專業之信託公司,至於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依上該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應先適用「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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