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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之申報書格式。(自105年1月8日停止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09900384613號

主旨: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之申報書件格式如附件。

公告事項:

檢附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之申報書格式(含附表)。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含附件)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管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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