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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李凱文 分機二一九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四五六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準用規定,訂定之「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857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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