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900227870號
台內地字第0990116075號
交總字第09900363171號
工程促字第09900198510號
農金字第0995070333號
附件:
一、茲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一)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二)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