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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投信投顧公會有關「『信託業受託辦理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不得為私募基金之應募人」。(投信投顧公會民國99年6月18日中信顧字第0990004771號函)(依民國99年6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17387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業務組 吳梓賢
聯絡電話:(02)25817288 分機204
傳真:(02)2581738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099000477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就本會所報建議開放信託業受託辦理「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得為私募投信基金或私募境外基金之應募人乙案之回復說明如後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99年6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17387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正本:

本會各會員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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