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就本會所報建議開放信託業受託辦理「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得為私募投信基金或私募境外基金之應募人乙案之回復說明如後附件,請 查照。
依據金管會99年6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17387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本會各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