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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每一營業日及每月應編具之報表格式及內容。(經109年12月25日金管證券字第1090375488號令,自109年12月31日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0990017341號

 

一、修正本會98年8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09800426013號令之附表:

(一)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每一營業日應編具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一。

(二)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每月終了後十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二。

二、本會98年8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09800426013號令之附表自即日不再適用;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銀行局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本會保險局公告欄

副本:

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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