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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李凱文 分機二一九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四九一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4187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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