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頒「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投資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額之計算方式,暨投顧投信及信託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基金投資與客戶約定時應遵循事項」令影本一份,請 查照。
依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146150號令辦理。
各會員單位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