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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投資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額之計算方式,暨投顧投信及信託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基金投資與客戶約定時應遵循事項。(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2年10月27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146150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黃伊莉 分機二0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O五二五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頒「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投資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額之計算方式,暨投顧投信及信託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基金投資與客戶約定時應遵循事項」令影本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146150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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