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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公告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7-1條與第7-2條、「出具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上櫃同意函審查標準」第4條及「出具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上櫃同意函審查標準」第5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0990008465號
附件:本中心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7-1條與第7-2條、「出具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上櫃同意函審查標準」第4條及「出具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上櫃同意函審查標準」第5條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

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4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14637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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