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會函報暫不訂定信託業辦理「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其接受委託人委託管理運用之最低金額乙案,准予照辦。惟應請轉知所屬各會員機構於辦理該項業務時,自行彈性斟酌訂定可達符合「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第四條第一項投資風險分散標準規定之收受金額。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會91年9月3日中託字第910320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部金融局(第一組至第六組)
部長 李庸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