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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同意本會暫不訂定信託業辦理「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其接受委託人委託管理運用之最低金額。

財政部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南京東路2段87號9樓
傳真:(02)2536061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四)字第0910043001號
附件:
 

主旨:

關於貴會函報暫不訂定信託業辦理「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其接受委託人委託管理運用之最低金額乙案,准予照辦。惟應請轉知所屬各會員機構於辦理該項業務時,自行彈性斟酌訂定可達符合「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第四條第一項投資風險分散標準規定之收受金額。

說明: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會91年9月3日中託字第910320號函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部金融局(第一組至第六組)

 

部長 李庸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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