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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業項目、信用評等及業務規模統計表」修訂格式,自九十三年第一季起,請按修訂後之統計報表填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聯絡人:劉憶娥 分機:二二三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五五四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營業項目、信用評等及業務規模統計表」修訂格式如附件,自九十三年第一季起,請按修訂後之統計報表填報,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彙總、分析、統計會員機構之信託業務及編製年報,本公會前以中託字第910218號函請各會員銀行定期填報「信託業營業項目、信用評等及業務規模統計表」在案。

二、為使信託業務統計數字能反應實際營業情況,更具參考價值,經修訂「信託業營業項目、信用評等及業務規模統計表」,主要修正部分為:

(一)第3項信託業務項目與規模:

修改附註說明第(6)點: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指金錢債權未償還金額。

(二)第4項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與規模:

1.保管業務統計表:增列「營業保證金」欄。

2.不含保管業務之附屬業務項目:修改附註說明第(3)點:A.「股票、債券及其他」承作總金額包含換發部分。B.「受益憑證」指新增受益憑證簽證總金額,不含換發及註銷。

三、本案業經本公會業務發展委員會九十二年度第十次會議通過,並自九十三年第一季起實施。

四、請依修訂後表格填報九十三年度第一季之統計數,並請按季於各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上述統計數字定期傳檔至本公會。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財政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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