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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重申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應遵守之規定事項。(民國92年4月16日台融局(四)字第0924000290函)(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民國94年10月25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687號令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黃伊莉 分機:二○九
受文者:各會員單位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O六O一號
附件:如文
 

主旨:

茲重申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應遵守之規定事項,請 查照並切實遵照辦理。

說明:

一、本會前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中託業字第920381號函,轉知各會員單位應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680號函(如附件一)說明二規定,辦理有關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二、有關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投資標的為連動式商品者,本會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中託業字第920192二號函,轉知各會員機構應依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台融局(四)字第0924000290函(如附件二)指示參考所附「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關銷售高息投資工具(高息票據、高息股票存款及高息合約)之規定及相關資料」,辦理相關業務。

三、重申各會員單位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切實遵照前揭函文規定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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