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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暨於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且由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利率所衍生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依民國112年8月9日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李凱文 分機二一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四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核定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暨於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且由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利率所衍生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5267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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