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核定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暨於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且由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利率所衍生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5267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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