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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黃伊莉 分機二O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九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為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國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序,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5265號令(如附件一)辦理。

二、檢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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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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