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為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國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序,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一、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5265號令(如附件一)辦理。
二、檢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
各會員單位